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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学位委员在学位授权审核、评估等工作中的行为规范

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,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四届学科评议组业已成立。为了保持并发扬学科评议组实事求是、廉洁奉公、不徇私情、公正合理的优良传统,加强精神文明建设,讲学习、讲政治、讲正气,在自觉抵制社会不正之风,维护我国学位制度的声誉等方面为整个战线起表率作用,根据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组织章程》(修订稿),对全体学科评议组成员在学位授权审核、评估等工作中的行为,做如下规定:

一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按照组织章程的规定,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,从我国学位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,在学位授权审核、评估等工作中做到“坚持标准、严格要求、保证质量、公正合理”,不带任何个人或部门、行业的偏见。

二、评议组成员要珍惜自己的权利,积极承担学科评议组的各项任务,自觉参加学科评议组的各项活动,主动关心我国学位工作和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,并向有关部门多提合理化建议和意见。

三、评议组成员要认真履行有关职责,在学位授权审核、评估等工作中要廉洁自律,自觉抵制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和干扰;对于个别单位或个人的有碍公务活动公正性、严肃性的不当做法,评议组成员应予抵制并有义务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举报。

四、学科评议组成员必须遵守学位授权审核和评估工作的保密规定。严禁泄露审核、评估当中的讨论、表决过程、结论或结果等情况。

五、学科评议组工作中的评议涉及评议组成员所在单位或本人时,成员本人应予回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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